「潇湘晨报」广西一开发商出奇葩条款:对房屋质量有争议,购房者不得向媒体反映,否则要赔钱
买房本来是件开心事
但是如果发现所买的房子有质量问题 ,
却不能评论、不能向媒体投诉
是不是就剥夺了购房者的权利呢?
小梁在南宁购买了一套房子
但开放商却在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 ,
定下了这个条款 ……
小梁告诉采访人员 , 2017 年 12 月份 , 他在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一个全装修楼盘买了一套房子 , 当时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都是开发商提供的 。
最近 , 该楼盘因装修质量出现问题多次延期交房 , 业主十分不满 。 后来有业主晒出了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这一条款的截图 , 他才注意到有这样的条款 。
在小梁提供的截图中 , 条款内容是这么表述的:
双方对该商品质量产生争议时 , 在未有主管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认定时 , 买受人不得向媒体、社会公众、小区业主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发布任何结论或否定性评价或以妨碍出卖人经营等方式不正当主张权利 , 否则 , 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指定报纸等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承担费用 , 同时 , 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购房款总金额 20% 的违约金 。
【「潇湘晨报」广西一开发商出奇葩条款:对房屋质量有争议,购房者不得向媒体反映,否则要赔钱】
本文图片
" 这样约定肯定是不合理的 , 属于霸王条款 。 " 小梁称 , 买房人对房屋质量的感受是最直接的 , 如果发现质量问题都不能进行评价 , 不能向媒体投诉曝光 , 这明显是剥夺了买房者的话语权 。
开发商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的这一条款 , 从法律角度看 , 是否有效?
南国法援律师麦鹰雄认为 , " 截图中划红线的合同条款 , 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 因为就商品房买卖而言 , 如果存在质量问题 , 买受方除了可以协商解决 , 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主张权利之外 , 也可以就房屋质量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等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诉或者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 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 而该权利具体体现在合同法中 , 出卖方不能通过该条款限制买受方的申诉权或者批评建议权 。 购房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确认该条款无效 , 进而免除买受方承担违约责任 ,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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