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环境污染@《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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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治污 , 处罚、约谈、黑名单、联合惩戒……哪些违法行为要负法律责任 , 一起来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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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1日 ,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 并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 该条例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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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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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 依法给予处分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 ,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 ,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 , 在用重型柴油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 ,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 , 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的 ,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 , 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 , 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重点用车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的 ,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并约谈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逾期不改正的 , 将该重点用车单位列为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 。
【环境污染@《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解读】违反本条例规定 , 重点用车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 , 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
(二)本单位注册的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等内容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 , 或者未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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