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案件有几种结案方式?那种结案对老赖影响最大?
执行实施类案件就是我们一般意义上认为的执行案件 , 是执行局处理的数量最多、最常见的案件、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直接处置的案件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 , 执行实施类案件 , 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 , 结案方式只有如下几种(包括现在执行办案系统的设置都是按照这几种进行勾选) , 本文就几种结案方式及大众比较关心的问题简述如下:
(一)执行完毕:经过人民法院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 金钱给付类案件完清本息 , 行为履行案件完成指定行为 。 执行完毕是对案件执行成果的实体判断 , 履行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常见的几种:(1)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扣划、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能用则用;(3)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 履行期限较短 , 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4)互负债权债务相互抵扣的;(5)第三人代为履行等等 。
这种结案方式说小点 , 是法官乐于追求的结案方式 , 是提高法官个人执行质效和考核参照的核心指标;说的大点 , 执行完毕的要求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核心要求和终极目标 , 也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提高司法认可度的关键 , 如果你的案件已执行完毕报结 , 领取到了盖起鲜红印章的《结案通知书》 , 恭喜你你同时请别忘了给你的案件承办人点赞 。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一篇文章已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了一个比较细致的解读 , 侧重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设计的解惑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说的直白点就是人民法院在此次执行期限内未能全部执行到位或者根本就没有执行收货 , 综合考虑被执行人实际的个人负债和偿还能力做出的一种程序判断 , 让正在占用司法查控资源的案件暂时性的退出执行 , 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恢复时间和申请人财产核查时间 ,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重新恢复执行的一种结案方式 , 这种结案方式主要是从程序角度解决人民法院久悬不决和执行无果的结案方式 , 当然也是目前结案在要求上设置的最繁琐、最严格的结案方式 。 按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 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的方式有如下几种:(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 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 , 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 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 , 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 , 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 , 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 , 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 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5)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 , 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 , 且未履行完毕的;(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 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 , 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
之所以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是执行案件所有结案方式中最繁琐、最严格的结案方式 , 是因为要想对申请人说不行、不好意思的前提是要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经过合议庭合议判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 结案的最低要求都需要将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 , 对裁定书的要求也很高 , 这种结案方式是法官最不希望也无可避免的一种结案方式 。
(三)终结执行:这种结案方式在执行中官方应用或者部分得到滥用的一种结案方式 , 结合上述意见的内容大致可以作实体终结和程序终结的划分 。
实体终结的情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 , 无遗产可供执行 , 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 , 又无义务承受人 , 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 实体终结以后申请执行人已经丧失恢复执行的权利 , 执行案件归于尘土 。
程序终结的情形: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这种情形抛开达成和解的 , 单纯做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工作终结结案是笔者最不愿意且摒弃的一种结案方式 , 这种结案方式让执行能与不能的判断毫无意义 , 案件财产判断不明 , 就会出现责任推脱和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要求的数据化 , 没有将迎难而上、保障申请人权利义务落到实处 , 不展开论述可以私聊);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 无收入来源 , 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 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 , 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四)销案:(1)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 , 经审查异议成立 , 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2)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3)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 这三种情况随着执行指挥中心的一盘棋制度和智慧法院的建立 , 已经可以说基本退出舞台了 。
(五)不予执行: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 , 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 , 经人民法院审查 , 裁定不予执行的 。
(六)驳回申请:最常见的就是被执行人身份错误和执行内容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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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施类案件有几种结案方式?那种结案对老赖影响最大?】, 包括一些遗产继承调解案件:单纯调解在遗产继承范围 , 在诉讼过程中为明示原告确定遗产范围或者虽明示单纯为了结案制作无明确的执行内容的调解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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