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咖啡爆雷@律师解读:瑞幸相关责任人在国内可能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


由此可见 , 瑞幸咖啡曾在上述造假会计周期后进行过相应的证券发行 , 而这一行为若被认定为欺诈发行 , 将可能面临新《证券法》比以往更为严厉的处罚:对公司 , 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指使从事虚假发行的实际控制人 , 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二千万元的 , 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此外 , 按照新《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 违反本法规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也就是说 , 相关责任人、涉案企业 , 除可能面临投资者主张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外 , 情节严重的话 , 还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 相对应的罪名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 , 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 如果认定为是单位犯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基于新《证券法》在今年3月1日才正式实施 , 对于部分条款的具体适用 , 目前尚不明确 。 或许 , 瑞幸咖啡案会推动证监会出台相关细则 。
瑞幸或因财务造假成为首只被中美同时追责的中概股
值得格外注意的是 , 对于此次瑞幸咖啡财务丑闻 , 证监会早已及时发声 , “高度关注瑞幸咖啡(Luckin Coffee Inc.)财务造假事件 , 对该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表示强烈的谴责 。 ”
不管在何地上市 , 上市公司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市场的法律和规则 , 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有关安排 , 依法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 坚决打击证券欺诈行为 , 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 证监会的最新表态 , 无疑是在释放一种重要信号:“中国证监会不会袖手旁观 , 将通过跨境合作监管方式 , 共同打击证券欺诈行为 。 ”
2006年5月2日 , 中国证监会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华盛顿签署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合作条款》 。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财政部于2013年5月7日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CAOB)签署的执法合作备忘录 。 这两份文件 , 为加强中美证券监管机构间的合作和正式开展中美会计审计跨境执法合作提供了依据 。 国内走向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
造假不是“民族之光” , 合规之路任重道远
一家企业 , 之所以走向深渊 , 跟其企业文化以及掌舵人的经营理念密不可分 。 相较于传统餐饮企业而言 , 瑞幸更擅长的是“讲故事” , 而非“磨咖啡” 。 在“广告+补贴+快速开店”套路下 , 瑞幸在通过炒作获得新客的同时 , 亏损也是与日俱增 。
然而它们摆脱危机的方式 , 不是适时调整经营策略 , 不是想办法开源节流 , 而是通过上市寻找“接盘侠” , 为此 , 哪怕财务造假 , 也在所不惜 。
这些看似“精明”的举措 , 不止坑苦了投资者 , 也坑垮了自己 , 更严重的是 , 对于多年来中国企业在西方苦心积累起来的商誉 , 也造成了沉重打击 。
两点之间 , 并非直线距离最近 。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合规之路 , 任重道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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