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封闭管理意味着什么?养老机构封闭管理时间过程详解( 二 )


六、用地政策
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建设项目 , 国土部门应优先给予用地保障 。 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 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 , 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 每年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 , 由各市统筹安排 , 应保尽保 。 各市用地计划指标确有困难的 , 可申请使用留省用地计划 。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
七、贷款贴息政策
贴息项目主要包括:
(一)养老基本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和程序 , 经有关部门批准新建或改扩建的非财政性投资的养老基础设施项目 , 其中新建项目贷款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 , 改扩建项目贷款在50万元(含)以上 。
(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
经过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或机构 , 通过贷款投资兴办的社区老年餐厅、日间照料中心、护理服务站等养老服务项目 , 贷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 。
财政贴息期限最长为三年 。 项目贷款少于三年的 , 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 贴息资金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确定 , 由省与市级财政共同负担 。
政策依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财政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5〕5号)
省本级公益金对标准保费给予80%的补贴 , 由省民政厅统一执行 , 即每床每年96.8元;
养老服务机构自行承担标准保费的20% , 即每床每年24.2元 。
九、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政策
(一)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 。 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 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 , 各级民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 , 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
(二)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 。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 , 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 其中 , “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无赡养人和抚养人 , 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养老服务 , 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 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
(三)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收费标准以委托协议约定 。 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 , 应采取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 , 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
按照事权、财权对等的原则 , 省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市、县(市)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授权市、县(市)人民政府定价 。
政策依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晋价服字〔2015〕184号)
十、医养结合政策
各地政府要整合现有资源 , 加大经费投入 , 鼓励和支持实施医养结合试点项目 。 从2016年起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 , 享受《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确定的各项补贴和配套政策措施 。 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并经审查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的新增医养、护理型养老床位 , 享受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同等扶持政策 。
十一、人才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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