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卫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四 )
3.网络借贷中介机构非法控制、支配资金 ,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只能从事信息中介业务 , 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 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 , 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 , 包括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或者为自己控制的公司融资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归集资金 , 不仅超出了信息中介业务范围 , 同时也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通过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关系、资金来源、资金流向、中间环节和最终投向的分析 , 综合全流程信息 , 分析判断是规范的信息中介 , 还是假借信息中介名义从事信用中介活动 , 是否存在违法设立资金池、自融、变相自融等违法归集、控制、支配、使用资金的行为 , 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
2.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检例第65号)
【关键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间接证据? 证明方法
【要旨】
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职务便利条件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及其近亲属从事相关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 且与未公开信息相关交易高度趋同 , 即使其拒不供述未公开信息传递过程等犯罪事实 , 但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 能够形成证明利用未公开信息犯罪的完整证明体系 , 足以排除其他可能的 , 可以依法认定犯罪事实 。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鹏 , 男 , 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债券交易员 。
被告人王慧强 , 男 , 无业 , 系王鹏父亲 。
被告人宋玲祥 , 女 , 无业 , 系王鹏母亲 。
2008年11月至2014年5月 , 被告人王鹏担任某基金公司交易管理部债券交易员 。 在工作期间 , 王鹏作为债券交易员的个人账号为6610 。 因工作需要 , 某基金公司为王鹏等债券交易员开通了恒生系统6609账号的站点权限 。 自2008年7月7日起 , 该6609账号开通了股票交易指令查询权限 , 王鹏有权查询证券买卖方向、投资类别、证券代码、交易价格、成交金额、下达人等股票交易相关未公开信息;自2009年7月6日起又陆续增加了包含委托流水、证券成交回报、证券资金流水、组合证券持仓、基金资产情况等未公开信息查询权限 。 2011年8月9日 , 因新系统启用 , 某基金公司交易管理部申请关闭了所有债券交易员登录6609账号的权限 。
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间 , 被告人王鹏多次登录6609账号获取某基金公司股票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 , 王慧强、宋玲祥操作牛某、宋某祥、宋某珍的证券账户 , 同期或稍晚于某基金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 与某基金公司交易指令高度趋同 , 证券交易金额共计8.78亿余元 , 非法获利共计1773万余元 。 其中 , 王慧强交易金额9661万余元 , 非法获利201万余元;宋玲祥交易金额7.8亿余元 , 非法获利1572万余元 。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5年6月5日 , 重庆市公安局以被告人王鹏、王慧强、宋玲祥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
审查起诉阶段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了全案卷宗 , 讯问了被告人 。 被告人王鹏辩称 , 没有获取未公开信息的条件 , 也没有向其父母传递过未公开信息 。 被告人王慧强、宋玲祥辩称 , 王鹏没有向其传递过未公开信息 , 买卖股票均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 。 针对三人均不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况 , 为进一步查清王鹏与王慧强、宋玲祥是否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本案两次退回重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 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1)继续讯问三被告人 , 以查明三人之间传递未公开信息的情况;(2)询问某基金公司有关工作人员 , 调取工作制度规定 , 核查工作区通讯设备保管情况 , 调取某基金债券交易工作区现场图 , 以查明王鹏是否具有传递信息的条件;(3)调查王慧强、宋玲祥的亲友关系 , 买卖股票的资金来源及获利去向 , 以查明王鹏是否为未公开信息的唯一来源 , 三人是否共同参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4)询问某基金公司其他债券交易员 , 收集相关债券交易员登录工作账号与6609账号的查询记录 , 以查明王鹏登录6609账号是否具有异常性;(5)调取王慧强、宋玲祥在王鹏不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职务便利期间买卖股票情况、与某基金股票交易指令趋同情况 , 以查明王慧强、宋玲祥在被指控犯罪时段的交易行为与其他时段的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 。 经补充侦查 , 三被告人仍不供认犯罪事实 , 重庆市公安局补充收集了前述第2项至第5项证据 , 进一步补强证明王鹏具有获取和传递信息的条件 , 王慧强、宋玲祥交易习惯的显著异常性等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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