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卫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二 )


公诉人:(杨卫国)如果线上理财客户进来的资金大于借款方的资金 , 如何操作?
杨卫国:一般有两种操作方式 。 一种是停留在客户的操作平台上 , 另一种是转移到我开设的托管账户 。 如果转移到托管账户 , 客户就没有办法自主提取了 。 如果客户需要提取 , 我们根据客户指令再将资金返回到客户账户 。
公诉人:(吴梦)理财客户充值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后 , 望洲集团操作员是否可以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资金进行划拨 。
吴梦:可以 。
公诉人:(吴梦)请叙述一下划拨资金的方式 。
吴梦:直接划拨到借款人的账户 , 如果当天资金充足 , 有时候会划拨到杨卫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设立的托管账户 , 再提现到杨卫国绑定的银行账户 , 用来兑付线下的本息 。
公诉人补充讯问:(吴梦)如果投资进来的资金大于借款方 , 如何操作?
吴梦:会对一部分进行冻结 , 也会提现一部分 。 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客户的本息 , 然后配给借款方 , 然后再提取 。
被告人的当庭供述证明 , 望洲集团通过直接控制理财客户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虚拟账户和设立托管账户 , 实现对理财客户资金的归集和控制、支配、使用 , 形成了资金池 。
举证阶段 , 公诉人出示证据 , 全面证明望洲集团线上、线下业务活动本质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并就线上业务相关证据重点举证 。
第一 , 通过出示书证、审计报告、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 证实望洲集团的线上业务归集客户资金设立资金池并进行控制、支配、使用 , 不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 (1)第三方支付平台赋予望洲集团对所有理财客户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划拨、查询的权限 。 线上理财客户在合同中也明确授权望洲集团对其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划拨、查询 , 且虚拟账户销户需要望洲集团许可 。 (2)理财客户将资金转入第三方平台的虚拟账户后 , 望洲集团每日根据理财客户出借资金和信贷客户的借款需求 , 以多对多的方式进行人工匹配 。 当理财客户资金总额大于信贷客户借款需求时 , 剩余资金划入杨卫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托管账户 。 望洲集团预留第二天需要支付的到期本息后 , 将剩余资金提现至杨卫国的银行账户 , 用于线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 。 (3)信贷客户的借款期限与理财客户的出借期限不匹配 , 存在期限错配等问题 。 (4)杨卫国及其控制的公司承诺为信贷客户提供担保 , 当信贷客户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 , 杨卫国保证在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代为偿还本金和利息 。 实际操作中 , 归还出借人的资金都来自于线上的托管账户或者杨卫国用于线下经营的银行账户 。 (5)望洲集团通过多种途径向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 , 发展理财客户 , 并通过明示年化收益率、提供担保等方式承诺向理财客户还本付息 。
第二 , 通过出示理财、信贷余额列表 , 扣押清单 , 银行卡照片 , 银行卡交易明细 , 审计报告 , 证人证言 ,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 证实望洲集团资金池内的资金去向:(1)望洲集团吸收的资金除用于还本付息外 , 主要用于扩大望洲集团下属公司的经营业务 。 (2)望洲集团线上资金与线下资金混同使用 , 互相弥补资金不足 , 望洲集团从第三方支付平台提现到杨卫国银行账户资金为2.7亿余元 , 杨卫国个人银行账户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为2亿余元 。 (3)望洲集团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公司自身的投资项目 , 并有少部分用于个人支出 , 案发时线下、线上的理财客户均遭遇资金兑付困难 。
法庭辩论阶段 ,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 论证杨卫国等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其中 , 望洲集团在线上经营所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时 , 承诺为理财客户提供保底和增信服务 , 获取对理财客户虚拟账户内资金进行冻结、划拨、查询等权限 , 归集客户资金设立资金池 , 实际控制、支配、使用客户资金 , 用于还本付息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 超出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业务范围 , 属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杨卫国等被告人明知其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未经依法批准而实施 , 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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