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卫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中新网3月25日电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 ,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 均属于金融犯罪案件 , 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三个罪名 。
具体案例如下:
1.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检例第64号)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网络借贷? 资金池
【要旨】
单位或个人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 , 未经依法批准 , 归集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设立资金池 , 控制、支配资金池中的资金 , 并承诺还本付息的 ,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卫国 , 男 , 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
【【杨卫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被告人张雯婷 , 女 , 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出纳 , 主要负责协助杨卫国调度、使用非法吸收的资金 。
被告人刘蓓蕾 , 女 , 上海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负责该公司业务 。
被告人吴梦 , 女 , 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经理、望洲集团清算中心负责人 , 主要负责资金池运作有关业务 。
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洲集团)于2013年2月28日成立 , 被告人杨卫国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 自2013年9月起 , 望洲集团开始在线下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 2014年 , 杨卫国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又先后成立上海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洲财富)、望洲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洲普惠) , 通过线下和线上两个渠道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 其中 , 望洲普惠主要负责发展信贷客户(借款人) , 望洲财富负责发展不特定社会公众成为理财客户(出借人) , 根据理财产品的不同期限约定7%-15%不等的年化利率募集资金 。 在线下渠道 , 望洲集团在全国多个省、市开设门店 , 采用发放宣传单、举办年会、发布广告等方式进行宣传 , 理财客户或者通过与杨卫国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 或者通过匹配望洲集团虚构的信贷客户借款需求进行投资 , 将投资款转账至杨卫国个人名下42个银行账户 , 被望洲集团用于还本付息、生产经营等活动 。 在线上渠道 , 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名义进行宣传 , 理财客户根据望洲集团的要求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虚拟账户并绑定银行账户 。 理财客户选定投资项目后将投资款从银行账户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进行投资活动 , 望洲集团、杨卫国及望洲集团实际控制的担保公司为理财客户的债权提供担保 。 望洲集团对理财客户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调配 , 划拨出借资金和还本付息资金到相应理财客户和信贷客户账户 , 并将剩余资金直接转至杨卫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的托管账户 , 再转账至杨卫国开设的个人银行账户 , 与线下资金混同 , 由望洲集团支配使用 。
因资金链断裂 , 望洲集团无法按期兑付本息 。 截止到2016年4月20日 , 望洲集团通过线上、线下两个渠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4亿余元 , 未兑付资金共计26亿余元 , 涉及集资参与人13400余人 。 其中 , 通过线上渠道吸收公众存款11亿余元 。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7年2月15日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杨卫国等4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
法庭调查阶段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杨卫国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并对杨卫国等被告人进行讯问 。 杨卫国对望洲集团通过线下渠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和性质没有异议 , 但辩称望洲集团的线上平台经营的是正常P2P业务 , 线上的信贷客户均真实存在 , 不存在资金池 , 不是吸收公众存款 , 不需要取得金融许可牌照 , 在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即可开展经营 。 针对杨卫国的辩解 , 公诉人围绕理财资金的流转对被告人进行了重点讯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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