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有重婚、家暴等情形的没有必要设置离婚冷静期( 二 )

  在李钺锋看来 , 前述草案已从正面规定设立冷静期的条件 , 但未从反面规定不必设立冷静期的情形 , 有待完善 , 应设立甄别机制 。

  为此 , 他建议在草案1077条後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存在以下情形的 , 可不设置冷静期:(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网友看法/

  这建议相当重要

  家暴等本身就不能容忍

  关於离婚冷静期的讨论 , 25日一度冲上了微博热搜 。 从不少网友的表态来看 , 均是支援李钺锋委员的建议 。

  网友“糖芯_Sweet”:想离婚的不会因为那几天就不离了 , 早就经过深思熟虑了 。

  网友“释然我心依然”:这个建议相当重要 , 家暴、遗弃等本身就不能容忍 , 所以更不需要冷静期!

  网友“海Y清”:结婚以後 , 办理离婚之前的所有日日夜夜都应该算是“冷静期” 。 两个人一旦走向了办理离婚手续的机构 , 就没必要再“三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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