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有重婚、家暴等情形的没有必要设置离婚冷静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民法典草案

  委员建议:有重婚、家暴等情形的没有必要设置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设置再上热搜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4日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 。 与会人员表示 ,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民法总则“合体”是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步 , 并就离婚冷静期、共同居住权、近亲属范围界定等问题展开讨论 。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 。 李钺锋委员对此认为 , 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当事人轻率、冲动离婚 , 维护家庭稳定 。 但在实践中 , 并不是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冲动导致 。

  “对於有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 , 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 。 ”李钺锋说 , 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条款规定 , 对於存在特定情形的离婚登记申请 , 可不设置离婚冷静期 。

  委员说法/

  从立法的本意来看

  是避免当事人冲动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後三十日内的 , 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 , 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李钺锋说 , 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是避免婚姻当事人轻率离婚、冲动离婚 , 以维护家庭稳定 。

  “当前一些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也探索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 , 在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 , 给予一定期限的冷静期 , 冷静期满後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态度决定是否进入离婚诉讼程序 , 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 ”李钺锋表示 , 但实践中 , 并不是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冲动离婚 , “一般而言 , 对於存在如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 , 则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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