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规范电子定位,谨防社区矫正“越位”

社区矫正法草案12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 这是该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 。 草案三审稿完善有关电子定位相关规定 , 如将“经过批准”明确为“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 同时增加规定“使用电子定位方法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 (12月23日《法制日报》)

首先必须承认 , 建立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GPS定位系统 , 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电子定位 , 真正实现了社区矫正监管工作从“人防”向“技防”的转变 , 提升了监管工作的科技含量 , 增强了矫正程序的严密性和矫正手段的科学性 , 有效防止了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 , 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 , 构建了社区矫正安全环境 。

东方网@规范电子定位,谨防社区矫正“越位”。然而 , 必须正视的是 , 在一些地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 , 存在过度使用、甚至滥用电子定位的现象 , 不仅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 而且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 基于此 , 社区矫正法草案三审稿 , 进一步完善有关电子定位相关规定 , 明确使用的条件、批准程序和期限 , 如将“经过批准”明确为“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 同时增加规定“使用电子定位方法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等 。

东方网@规范电子定位,谨防社区矫正“越位”。众所周知 , 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 , 一方面 , 使服刑人员得到有效监管 , 使人们改变对服刑人员的“标签”式看法:另一方面 , 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 , 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 , 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 。 可见 , 社区矫正工作 , 首先应体现对人的尊严的尊重 。

因此 , 规范电子定位 , 谨防社区矫正“越位” 。 正因为如此 , 社区矫正法草案三审稿增加两种可以使用电子定位的情形:一是“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被给予警告的”;二是“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 以此避免过度使用、甚至滥用电子定位的现象 。 事实上 , 与其一味依赖电子定位 , 对矫正对象实行“严防死守” , 不如实施人文关怀 , 在共同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同时 , 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 使矫正对象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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