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农民工因工死亡,企业不走工伤选择私了为哪般?
企业不告诉家属已为其缴工伤保险 , 只答应赔50多万元还迟迟不兑现
农民工工亡 , 企业不走工伤选择私了为哪般?
丈夫在工作中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 对法律一无所知的妻子刘梅(化名)同意与企业私下签订赔偿协议 。 但企业迟迟不兑现承诺 , 她开始自学法律知识 , 并在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维权 , 获得共计126万元赔偿 。
丈夫本想多赚钱养家 , 没想到意外发生
3年间 , 刘梅经历了太多 。
据采访人员了解 , 刘梅的丈夫张明(化名)老家在安徽安庆 , 为了多赚钱养家 , 他于2016年到了千里之外的福建晋江打工 , 在当地一家陶瓷厂担任电工主管 。
2016年11月15日 , 张明与陶瓷厂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书 , 但劳动合同书并未加盖企业公章 , 写的企业名字还是原来的老企业名字 , 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明的税前基本工资1.5万元 。 这个收入对张明来说 , 很有诱惑力 。
但不幸的是 , 张明才刚干一个半月 , 便有噩耗袭来 。 2016年12月30日上午 , 张明在球磨车间围墙上拆铁架时 , 不慎被铁架砸到并从高处坠落受伤 , 送医途中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12月30日中午11时43分死亡 。
约定近57万元赔偿款 , 但企业仅给了10万元
接到企业传来丈夫噩耗 , 刘梅带着才8岁的儿子立马从老家安徽安庆赶往福建晋江 。 丈夫去世 , 后事咋办?赔偿咋办?这些对于刘梅来讲 , 都是一片空白 , 她的情绪也处于崩溃的边缘 。 丈夫后事及赔偿事项谈判等就落到了张明兄妹身上了 。
张家兄妹经过与企业谈判 , 双方于2017年1月4日签署《调解协议书》 。 采访人员看到 , 调解书内容主要有三项:“厂方在协议生效时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各项赔偿费用55万元 , 另承担家属委托的周律师律师费1万元及交通费9000元 , 以上款项合计56.9万元;厂方承担死者火化费用;双方无其他争议 , 双方履行该协议完毕后互不再追究对方责任” 。
2017年1月6日 , 企业向家属打款10万元 , 但余款46.9万元迟迟不见动静 。
刘梅有种被企业欺骗和耍弄的感觉:“协议时约定一次性全部打款 , 为啥只打款10万元过来呢?与企业签的协议虽然明显不公 , 但我们也认了 , 既然协议都签了 , 只要厂方恪守承诺 , 把剩余的款项如数打过来 , 我们也不打算追究了 。 ”
但左等右等 , 余款依然杳无音讯 。 就在2017年春节期间 , 刘梅没有心思过节 , 利用晚上睡不着觉的时间 , 开始上网学习《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 此外 , 她也开始咨询律师 。
已给丈夫缴工伤保险 , 但企业却隐瞒
2017年春节过后 , 企业终于来电话了 , 让刘梅把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所有资料和证件原件都邮寄给企业 。
刘梅顿时心生疑虑 , 赔偿协议都签了字、按了手印的 , 还需要邮寄证件过去干啥?如果证件邮寄给了企业 , 不还给她怎么办?所以 , 刘梅并未将证件邮寄给厂方 。
另外 , 刘梅总觉得哪里不对劲 , 她在想企业是否给丈夫上过工伤保险 。 如果缴纳了工伤保险 , 企业应该就不用与家属签署赔偿协议了 , 直接办理工伤保险就可以了 。
刘梅决定一探究竟 。 2017年3月15日 , 她一大早就从安庆坐车出发 , 当晚10点左右到达福建晋江 。 3月16日一早 , 她来到晋江市人社局 , 查询丈夫是否缴纳了工伤保险 。 工作人员查询后告知她 , 张明于2016年12月18日缴纳了工伤保险 , 可以得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5万多元 。 此外 , 其丈夫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每月2000多元 , 儿子按照30%的比例 , 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抚恤金 , 直至年满18岁 。
这时 , 刘梅才知道企业隐瞒了丈夫已缴纳工伤保险的事实 。 她转念又想 , 丈夫每月实际工资是1.5万元 , 如果企业按照1.5万元基数缴纳工伤保险 , 那么按照30%的比例 , 儿子每月抚恤金就有4500元 , 这样儿子的基本生活才有保障 。
走法律渠道维权 , 多获赔近70万元
于是刘梅找到企业理论 。 企业只是要求刘梅提供证件、签字等配合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领取手续 , 等企业把社保的钱拿到手后再按照原协议约定的56.9万元数额给她 。 刘梅要求企业按照原协议先把56.9万元赔偿款兑现 , 但遭到拒绝 。
刘梅这时才意识到 , 企业没告诉她丈夫缴纳了工伤保险 , 却要她提供丈夫的材料 , 很可能是为了领取丈夫的工伤保险待遇 , 这样不仅企业不用自己花钱 , 还可以赚到钱 。
如果走工伤保险的话 , 光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就有65万元左右 , 但刘梅已经与企业签署了赔偿协议 , 约定了各项赔偿56.9万元 。 如果想要这个差额就要推翻原来的赔偿协议 , 那么原来的赔偿协议能推翻吗?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对刘梅表示 , 该协议应当属于部分无效或可撤销的协议 , 因为签署协议时尚未进行工伤认定 , 家属尚不确定能否认定为工伤;协议中确定赔偿56.9万元 , 明显过低 , 显失公平 , 应予以撤销;协议签订后并未完全履行 , 用工单位不诚信、仅赔偿了10万元 , 违反诚实信用的民事基本原则;用工单位隐瞒缴纳工伤保险的事实 , 属于有意欺诈行为 , 协议应属于部分无效协议 。
当年5月 , 刘梅向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要求陶瓷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差额共计110余万元 。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为由作出不予受理 。
于是 , 刘梅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此后 , 经过几次开庭和调解 , 最终在晋江市人民法院的努力下 , 企业在2018年12月同意支付刘梅因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导致供养亲属抚恤金存在的差额51万元 。 同时 , 刘梅也领取了社保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65万元 , 再加上儿子按月领取抚恤金累计约10万元 , 刘梅共获得赔偿约126万元 , 比原赔偿协议多出了近70万元 。 近日 , 刘梅已经拿到了相应补偿 , 儿子也开始按月领取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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