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考试作弊?此路不通!两高颁布司法解释严惩考试作弊

9月3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 , 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情况 。 该《解释》共14条 , 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做了全面、系统规定 。 会上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教育部等介绍了惩治考试作弊犯罪的有关情况 。

高考、公务员考试中组织作弊属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 , 组织考试作弊罪 ,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的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 《解释》此次明确 ,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 , 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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