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物管9类行为!9月起,《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三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或者场地 , 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 , 拒不退出或者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财物、资料;
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
擅自实施停水、停电、停气;
无正当理由阻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垃圾清运等专业经营单位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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