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利益冲突问题花样百出 公权不容私心杂念( 五 )

  一方面利益冲突的认定有严格的标准 。 比如 , 对有没有以借为名收受他人财物的具体认定 , 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外 , 还要结合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是否实际使用、借用时间的长短、有无归还条件、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 如果以上任何一个环节证据固定不了 , 就无法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 难以认定利益冲突行为 。 另一方面 , 利益冲突行为本身也相当隐蔽 。 “有的利益冲突隐蔽性极强 , 除非东窗事发了追查的时候才发现蛛丝马迹 。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指出 。

  有的利益冲突是内部监督拉了“帘子” , 大家“在一个锅里吃肉” 。 在广州保税区报关储运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施某某非法经营同业公司案件中 , 同业公司均为国企管理层集体入股成立的 , 一方面 , 因管理者各自分管一摊 , 集体入股的方式整合了管理者们手中零散的国有资产管理权 , 为同业公司违规操作大开方便之门;另一方面 , 企业负责人担心在这种小企业“吃独食”会被内部举报 , 均采取了拉拢腐蚀管理层用以对冲内部监督的手法 , 形成“大家分工合作”、谁也不想举报谁的“和平共处”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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