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如何跳出“狼来了”的困境

  王琳

  个人破产制度一定是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的制度 , 对善意、诚信的债务人 , 它是避风港;对恶意的债务人 , 它是无法翻越的南墙 。

  屡屡传出“快了”“近了”的个人破产制度 , 近年来多次陷入“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窘境 。 近日又有媒体披露 , 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 , 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 至于这次是否又会沦为“狼来了” , 还有待观察 。

  在立法层面 , 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只关注了企业破产 , 对个人破产只字未提 。 也因此 , 这部法律又被业内人士冠以“半部破产法”的别号 。 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 , 虽在民事主体上 , 引入了“自然人”的概念 , 为个人破产制度做好了“三通一平” , 但却依然未予明确个人破产 。 立法者的审慎可窥一斑 。

  倒是实务部门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心情更急迫一些 。 今年1月最高法院就曾吹风 , 称正在推动出台强制执行法 , 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 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 并进一步完善联合信用惩戒体系 , 畅通救济渠道 。 但问题也在于 , 最高法院仅有司法解释权而无立法权 , 再大力度的“推动” , 也需要立法机关的响应 。

  立法审慎的原因或许在于 , 公共舆论场上一直有一种担心 , 若个人破产制度得以推行 , 只要个人申请破产就可不用再还债 。 如果这样的话 , 势必会严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

  应当说 , 这样的担忧并非杞人忧天 。 个人破产制度之所以能成其为“制度” , 而不仅仅是“破产” , 那就得有完整的制度规范 , 包括对其可能的弊端进行提前遏制的制度设计 。 如 , 个人破产制度理应包括对可免责债务的范围限定及前提限定 。 随着社会征信系统的逐步完善 , 广泛应用于司法执行和个人破产等领域的个人信用记录 , 也将使那些意欲借助个人破产来实现躲债、逃债的恶意债务人躲无可躲、逃无可逃 。

  个人破产制度一定是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的制度 , 对善意、诚信的债务人 , 它是避风港;对恶意的债务人 , 它是无法翻越的南墙 。 个人破产制度必然包含相应的惩戒措施 。 对个人来说 , 惩戒措施在信誉、工作、生活、社交、婚姻等多个方面的种种限制和不利影响 , 将令自然人一定会把选择个人破产作为最后的选择和万不得以的选择 。 同样是限制消费等惩戒 , 个人破产与司法执行中的“老赖”不同 。 对“老赖”的限制消费 , 不会减少债务额度 。 对已宣布破产的个人 , 则会在消费限制等惩戒之后 , 得到债务的豁免或至少是部分豁免 。 这也让破产的个人有了“东山再起”的可能 。

  程序约束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另一道阀门 。 只有那些经过司法确认的、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个人 , 才能通过法定的制度进入破产程序;也只有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取得权益保护的平衡 , 因个人破产制度落地而可能引发的逃债恐慌才能降低到可控的范围 。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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