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姐姐身份她结了四次婚,警察上门后,前夫才知娶的是妹妹……

  要不是民警上门调查身份信息 , 什邡马祖镇的罗某至今都不知道与他朝夕相处、同床共枕的妻子“朱某菊” , 原来是妹妹朱某萍 。 而朱某萍竟然冒充姐姐结了四次婚都没人发现!

  近期 , 在公安机关人像清理核查工作中 , 什邡女子朱某萍一人“分饰两角” , 被心细的户籍民警发现 , 最终 , 她将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行政处罚 。

  蹊跷:

  两姐妹身份证照连痣都一样

  今年上半年 , 全省公安机关全面开展人像清理核查工作 。

  5月 , 什邡市公安局洛水派出所、南泉派出所在人像比对清理核查工作过程中 , 发现1973年9月出生的朱某萍的身份证与1971年4月出生的朱某菊持有的身份证人像信息相似 。

  洛水派出所户籍民警谭兵介绍 , 找到户籍在辖区的朱某菊核实 , 朱某菊说她就是朱某菊 , 在南泉的朱某萍是她妹 , 当时民警没有在意 。 后来 , 在汇总信息的时候 , 南泉派出所反馈的信息也是这样 。

  按理说 , 即便是亲姐妹 , 年龄有差别 , 相貌也会有差别 , 就是双胞胎也会有细微差别 。 奇怪的是 , 在审查过程中 , 通过对朱某萍和朱某菊的身份证照片进行识别并反复比对 , 民警坚信朱某萍和朱某菊的身份肯定有问题 。

  谭兵说 , 从照片上看 , 朱某萍、朱某菊肤色、脸型有一定差异 。 但将朱某萍、朱某菊照片拉大后 , 发现两人颈部隐藏的一段项链雷同 , “南泉朱某萍的项链样式、花色与现在洛水朱某菊无差别 。 ”更奇怪的是 , 两人颈部的肉赘、痣都是在同一个位置后来 , 省公安厅反馈的信息证实了朱某萍、朱某菊疑似同一人 。 “两个人像信息相似度达到98% 。 ”谭兵回忆说 。

  调查:

  两姐妹到底在哪里?

  随后洛水派出所对朱某萍和朱某菊的身份问题展开了深入调查 。

  由于照片高度相似 , 民警再次找到村、组调查 , 得到的信息证实朱家确实有朱某萍、朱某菊两姐妹 。 再查阅10多年前的老照片 , 发现朱某菊的变化比较大 。 谭兵再次找到朱某菊了解情况 。

  6月4日 , 民警讲了警方的疑惑 , 希望朱某菊提供朱某萍的照片 , 毕竟现在微信沟通极其方便 , 或者希望提供个朱某萍的电话 。 但是朱某菊坚称她就是朱某菊 , 对于朱某萍也不愿意多说 。 在继续讲道理 , 讲法理后 , 谭兵表示必须要见到朱某萍 。 朱某菊无法回避 , 最后提供了一个电话号码 , 谭兵打电话过去 , 奇怪的是 , 接电话的是一个山东口音的女子 , 交流起来有点吃力 。

  在民警一直追问下 , 眼前这个朱某菊自始至终都无法提供朱某萍的照片 。 由于两姐妹的人像信息高度相似 , 民警甚至怀疑是否发生过命案 , 这让派出所民警高度紧张起来 。

  交代:

  冒用姐姐身份结了4次婚

  6月5日 , 朱某菊突然与现在的丈夫罗某离婚 , 这更加坚定民警对朱某菊身份的怀疑 。 民警随后找到“朱某菊”的前夫罗某 , 罗某证实:现在洛水镇某村的“朱某菊”是南泉镇某村朱某萍假冒的 。

  6月13日 , 民警对朱某萍进行了询问 , “朱某菊”承认她就是妹妹朱某萍 , 她冒用了姐姐“朱某菊”的身份信息 。 朱某萍交代 , 因为家庭原因 , 父母过早地将自己介绍给一个年龄较大的原什邡云西镇(现师古镇)的王某某 。 当年不够婚龄 , 在家人的指使下 , 冒用离家外出打工多年未归的亲生姐姐朱某菊的身份信息与王某某结婚 , 并生育一子 , 同时将“朱某菊”的户籍迁至云西镇 , 之后便以“朱某菊”的身份生活 。

  第一任丈夫王某某因车祸去世后 , 朱某萍经人介绍又嫁给中江一男子 , 依然使用朱某菊的身份信息 。 与第二任丈夫离婚后 , 2015年再次冒用朱某菊的身份信息与洛水镇某村周某某结婚 , 并将朱某菊的户口从今天的师古镇迁移至洛水镇 , 而周某某到去世时也不知道自己妻子的真实身份 。

  2018年5月14日 , 再次冒用姐姐朱某菊的身份信息与马祖镇居民罗某结婚 , 并向罗某隐瞒 , 直至6月4日才主动向罗某承认了自己冒用姐姐身份信息的违法行为 。

  “朱某萍办了两张二代身份证 。 ”谭兵说 , 当年办第二代身份证时 , 朱某萍在洛水镇以“朱某菊”的名义办了张身份证 , 同时又以自己“朱某萍”的名义在南泉镇办了张第二代身份证 。

  处理: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将被行政处罚

  6月15日 , 谭兵远赴千里之外的山东省找寻朱某菊的“真身” 。 民警几经周折 , 在山东省某市找到了外出多年的朱某菊本人 。

  经了解 , 因为家庭原因 , 朱某菊大概在10多岁过早到外地务工 , 不久便与什邡的家人失去了联系 。 朱某菊后来在山东省某市结婚生子 。 由于历史原因 , 朱某菊在山东省办理了身份证 , 拥有了合法身份 。

  后来因为担心给姐姐朱某菊造成影响 , 明知是不合法婚姻的朱某萍主动与罗某离婚 。 由于朱某萍主动隐瞒 , 给公安机关调查带来困扰 。 7月16日 , 来自什邡市警方消息 , 违法嫌疑人朱某萍因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将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无独有偶 , 类似案例也不在少数

  案例1:冒用姐姐身份证结婚 离婚被民警识破受处罚

  因未到法定年龄冒用姐姐身份证领取结婚证、结婚及办理离婚 。 在办理户口业务时被民警识破 , 被处以罚款200元 。

  10月23日 , 金溪县公安局秀谷分局在为群众办理户口业务时发现一起冒用他人身份领取结婚证的违法行为 。 对此 , 民警立即对该起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立案 , 并对当事人邹某冒用他人身份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

  案件经过是这样的:10月23日上午8时许 , 家住金溪县秀谷镇马尾泉林场小区马街分场上山村村民邹某来到金溪县公安局秀谷分局办理户口业务 , 表示要将未婚改离婚 。 分局民警在办理过程中发现邹某提供的离婚协议书 ,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离婚资料均是邹某春的名字 , 与邹某名字及身份证号等均不符合 。 工作人员立即向所领导汇报此事 , 经所领导调配 , 办案民警对此当事人邹某展开调查询问 。 经查明 , 邹某在2002年4月20日 , 因没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 , 冒用其姐姐邹某春的名义 , 并用姐姐的身份证与男友黄某结婚 。 结婚十四年后 , 因双方感情破裂 , 邹某又于2016年6月22日再次冒用姐姐邹某春的身份在临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与丈夫黄某离婚 。

  在查处过程中 , 邹某积极配合 , 对自己的冒用他人的违法行为主动认错 , 态度良好 。 民警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 , 以事实为依据 , 以法律为准绳 , 对邹某从轻处罚 。 邹某冒用他人身份领取结婚证并冒用他人身份办理离婚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处邹某200元罚款 。

  案例2:姐姐拿妹妹身份证登记 成功领到结婚证

  姐姐偷拿妹妹的身份证和男友登记结婚 , 婚姻登记处竟真的给两人发了结婚证 。 得知此事的妹妹要求婚姻登记处予以处理 , 最终双方协商不成 , 妹妹将婚姻登记处告上法庭 , 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登记 。 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的判决结果 。

  姐姐用妹妹身份证 偷偷和男友结了婚

  去年8月17日 , 欧某阳与一名女士到顺德某镇下设的婚姻登记处进行婚姻登记 。 提交材料之时 , 女士使用的是一张名为古某婷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 在收齐相关材料后 , 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为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 结婚证上 , 写的也是欧某阳和古某婷的名字 。

  还没过几天 , 一名自称是古某婷的女士来到被告婚姻登记处 , 称8月17日是其姐姐古某莹持原告身份证 , 冒充她进行结婚登记 , 并要求撤销其与欧某阳所作的结婚登记 。 原来 , 据古某婷回忆 , 去年的一天 , 姐姐古某莹找到她 , 以帮她办理社保登记为由 , 拿走了古某婷的身份证 。 不过让妹妹古某婷没想到的是 , 姐姐拿了她的身份证 , 居然去和男朋友在顺德某镇的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手续 。

  得知此事 , 古某婷便赶紧来到该婚姻登记处 , 要求撤销该婚姻登记 。 不过 , 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表示 , 当日 , 前来办理登记的申请人拿着古某婷的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本 , 而且其与古某婷身份证上的照片容貌高度一致 , 工作人员也是按照合法的流程为他们办理的结婚登记 。 婚姻登记处的相关负责人坚持认为 , 案涉婚姻登记符合法律规定 , 合法有效 。 由于双方协商不成 , 古某婷便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 。

  被冒用身份结婚

  登记应予以撤销

  那么 , 究竟如何确定当时去登记的并非古某婷本人呢?古某婷提供的一份《出生医学证明》成为了至关重要的证据 。 根据该证明显示 , 去年9月4日 , 古某婷生下了一个孩子 。

  “古某婷的该身份信息与本案婚姻登记古某婷的身份信息一致 , 从而可以反映涉案结婚登记资料中的古某婷在2018年8月17日婚姻登记时已怀孕且是临产状态 。 ”顺德法院的法官称 , 但是从该婚姻登记处提供的视频资料反映 , 与欧某阳进行涉案婚姻登记的女士并未有明显的怀孕迹象 , 这与古某婷当时的状态有着明显的区别 。 由此可以说明 , 当天前来办理婚姻登记的女子并非古某婷本人 。

  顺德法院认为被告未能审查发现2018年8月17日与第三人欧某阳进行结婚登记的另一方申请人冒用他人身份申请结婚登记 , 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 。

  “由于2018年8月17日 , 古某婷是被人冒用其身份证明与第三人进行婚姻登记 , 并没有与第三人进行登记的意思表示 , 故被诉的结婚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 应予撤销 。 ”顺德法院的法官表示 。

  不过 , 法官也认为 , 由于目前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审查能力有限 , 故导致被诉婚姻登记被撤销的主要责任在于申请人本身 。

  冒用身份证 可处千元罚款或拘留

  律师说法

  采访人员了解到 , 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婚姻登记的案件 , 并非个案 。 对此 , 广东邦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健全认为 ,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 ,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而姐姐冒用妹妹身份证与男友结婚的行为 , 违法了《婚姻法》当中的诚信原则 , 应当予以撤销;并且如果因为此次冒用身份证的行为给妹妹造成损失 , 妹妹也可以向冒用其身份证的当事人要求合理的赔偿 。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 , 这种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 还将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此外 , 对于此种婚姻信息失信行为 , 陈建全也建议应当补充出台一些惩戒措施 。 将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信息录入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 由此造成的信用惩戒 , 由当事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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