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莹颖案:“知情不报”的心理社工要负责吗?( 四 )

但根据前述大法官论述的原理 , 章莹颖案中的两名心理社工 , 同样负有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来保护潜在的受害者 , 譬如通知警方加强对克里斯滕森的监控 , 提醒克里斯滕森妻子或父母加强看护管理 。 如果两名社工这样做 , 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 。 遗憾的是 , 两名社工什么也没有做 。

当然 , 法院判决才能最终定制纷争 , 还需要我们耐心等待 。

同时 , 需要指出的是同样的冲突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同样存在 。 《精神卫生法》第4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 , 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 ”《医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仅规定:“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 若依据上述规定 , 医师只有在发现精神障碍患者有已经发生的伤害事件有所有关联 , 才能依照规定进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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