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还是摩托车?法庭上竟敢乱说,罚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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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说假话要受到良心的谴责和他人的不齿 , 而在法庭上说假话的代价远不止于此 , 说谎者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近日 , 东港区法院作出处罚决定 , 对在法庭上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吕某罚款两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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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误导法官裁判 , 一审做虚假陈述
去年3月 , 原告吕某将被告日照市某保险公司诉至东港区法院 , 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25400元 。 吕某诉称 , 2016年1月20日清晨 , 其上完夜班在下班回家路上与他人相撞 , 导致受伤住院27天 , 其雇主日照市某物业公司为其在被告处投保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 保险事故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 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理赔 。
庭审中 , 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原告系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 , 而骑摩托车需要E证 , 因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无有效驾驶资格为免责事由 , 故被告不需理赔 , 被告提交了原告报案时的录音予以证明 。 而原告吕某则主张 , 发生事故时其使用的交通工具是电动车而非摩托车 , 为证实其主张 ,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其雇主日照某物业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 , 内容为“兹证明吕XX于2016年1月20日下班途中骑电动车因躲避行人不小心摔倒 , 造成身体受伤在市医院住院治疗……”
东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 吕某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受伤住院 , 对受伤的原因仅提交了物业公司的证明予以证实 , 但该证明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规定的八种证据中的任何一种 , 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被告依据原告报案录音认可原告发生了交通事故 , 但认为原告系无证驾驶摩托车 , 被告不应理赔 , 而原告主张被告未提供报案录音的原始载体 , 对该录音不予认可 。 综上 , 原告对是否发生了被告应予理赔的保险事故没有证据予以证实 , 故东港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 。
一审败诉不甘心 , 二审新证据露马脚
对于东港区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 , 吕某不服提起上诉 , 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新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该认定书中明确载明“吕XX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 。 二审法院认为吕某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证明了保险事故的发生 , 导致案件基本事实发生变化 , 将本案发回重审 。
吕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 , 为误导一审法院作出“自认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 在一审阶段拒不向法院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编造事故发生时其骑的是电动车的谎言 , 并向法院提交日照某物业公司出具的内容虚假的证明 , 其在一审和二审阶段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 。 东港区法院审理认为 , 吕某虚假陈述、伪造证据 , 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 浪费了诉讼资源 , 其行为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 , 对其作出罚款两千元的决定 。 事后 , 吕某已承认错误并主动缴纳了该笔罚款 。
法官说法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 打官司需要讲诚信 , 然而有些当事人为牟取不当利益或逃避承担法律义务 , 编造谎言、歪曲事实 , 个别代理人为维护当事人所谓的“权益” , 放任甚至配合当事人作虚假陈述 , 导致简单案件复杂化 , 既给法官办案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 , 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同时也会对自身造成不利影响 。 对于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 构成犯罪的 ,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应以此案为鉴 , 依法维权 , 诚信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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