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因事故中毒身亡,山东省政府起诉涉事企业索赔2.3亿元( 二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山东某新能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和山东某重油化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导致案涉场地生态环境损害 , 事实清楚 , 证据充分 。 判决被告山东某新能源公司和山东某重油化工公司赔偿原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处置费用1455.566万元;被告山东某新能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1401.208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15912万元、鉴定费18.664万元、律师代理费16万元;被告山东某重油化工公司赔偿原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350.302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3978万元、鉴定费4.666万元、律师代理费4万元;被告山东某重油化工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新能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

“本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探索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后 , 我省法院最早受理的省政府指定工作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之一 。 ”山东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军介绍说 , 该案原、被告分别聘请专家辅助人 , 法院聘请咨询专家 , 在庭审中从专业技术角度对案件事实涉及的专业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 这一做法对划分污染者责任问题进行了有益尝试 。 判决合理分配两被告各自的承担的赔偿责任 , 并根据两公司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 , 确定山东某重油化工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款可申请分期赔付 , 在依法判决企业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保障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的同时 , 也维护了企业正常经营 , 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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