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履历造假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必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39条明确规定 ,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 用人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
但何种情况才能被认定为欺诈?是否劳动者只要在履历中提供了虚假信息 , 用人单位就能解除劳动合同呢?笔者结合相关案例 , 对履历造假问题的法律后果进行解释和说明 。
劳动者伪造学历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某公司于2015年3月发布招聘信息 , 在职位要求中载明要求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 于某于2015年5月6日入职该公司 , 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 。 于某入职时向公司提交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 显示其有大学本科学历 , 并于同日签署声明 , 承诺其提交的材料真实 , 如歪曲任何信息该公司均可无偿解聘 。
2017年10月底 , 公司接到举报 , 称于某学历造假 , 并就此展开调查 , 查实于某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 。 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于某的劳动关系 。 于某就此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 , 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于某入职时提供的所有关于其学习、工作履历等的证明材料 , 系某公司能否录用其担任相关岗位的重要考量依据 。 某公司就该岗位招聘相关人员时 , 明确将本科学历作为录用条件之一 。 于某向某公司提交虚假学历证明的行为显然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得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 , 其具有提供虚假信息的主观过错 。 因此 , 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 最终 , 法院判决驳回于某诉讼请求 。
释法
所谓欺诈 , 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 导致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 用人单位在对外招聘时 , 学历具有相对客观性 , 是衡量劳动者能力的重要参考因素 , 故很多用人单位会在招聘信息中明确对应聘者学历的要求 。
本案中 , 于某获取该工作机会是以提供虚假学历为前提的 , 即使在后期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 , 其工作表现与岗位需求一致 , 也不能因此否定其欺诈的法律性质 , 因为如果于某提供真实的学历信息 , 其根本不可能获得相应的任职机会 , 双方在此种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 故某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 。
劳动者提供虚假工作经历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戴某于2017年8月1日入职某公司 , 担任项目经理 。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戴某被查实在应聘时向公司提供的其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 , 足以影响录用决定 , 视为欺诈 , 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以经济补偿 。 后公司发现戴某在个人简历及入职登记表中填写的一段长达4年的同行业工作经历系虚假的 , 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 戴某不服诉至法院 , 要求撤销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戴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戴某需如实提交个人资料 , 如实陈述个人情况 , 如提交虚假信息则公司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 戴某入职时提交的入职人员登记表中存在虚假工作经历 , 系提供虚假信息的欺诈行为 , 不仅违反了双方的约定 , 也违反了劳动者基本的诚实信用义务 。 某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解除与戴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 对戴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释法
与校园招聘不同 , 社会招聘中 , 员工的工作经历系其简历的重要组成部分 。 尤其在一些高新技术产业 , 劳动者之前在同行业企业的工作经历往往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录用该员工及确定薪资标准的重要考量因素 。 在此种情况下 , 如果劳动者提交虚假工作经历 , 必然会导致用人单位基于对劳动者能力的错误推测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核定工资标准 。
本案中 , 戴某虚构了一段长达4年的同行业工作经历 , 某公司为其提供的工作岗位和薪资标准均系在该种情况下作出的错误判断 。 戴某主观存在重大过错 , 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
女职工谎报婚育状况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2017年2月 , 邱女士入职某公司 , 担任行政经理 , 双方签署了两年的劳动合同 。 在应聘时 , 为了获得该公司的工作 , 已婚的邱女士在入职简历及入职登记表中的“婚姻状况”一栏中填写“未婚” 。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入职需提供真实简历 , 员工入职后如被发现存在虚假陈述 , 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且无需支付补偿金 。 后公司发现邱女士已经结婚的事实 , 即以隐瞒伪造个人经历为由向邱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 邱女士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邱女士作为劳动者 , 在入职简历及入职申请表中填写的婚姻状况并不属实 , 但婚姻状况并非用人单位是否录用员工的决定因素 , 且并不适用劳动关系中约定解除 , 故公司以邱女士隐瞒伪造个人经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 应向邱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释法
劳动者在应聘时 , 有义务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 本案中 , 邱女士虽然在应聘时向用人单位隐瞒了已婚的事实 , 但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 , 不属于与劳动关系直接相关的劳动者必须如实陈述的因素 , 故未如实说明婚姻状况并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 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 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 ,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
一般来说 , 劳动者一方与劳动合同密切相关的情况包括身体状况、学历及工作经历 , 用人单位就此有知情权 。 而劳动者婚育状况等情况系其个人隐私 , 与劳动关系不直接相关 , 劳动者有权拒绝提供 。 日前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也明确规定 , 在招聘环节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 明确将婚育状况排除在劳动者需向用人单位如实陈述的内容范围之外 。
司法裁判中 , 衡量劳动者是否构成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以及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时 , 一般以用人单位提出的应聘要求为基础 , 综合考量劳动者提供的个人情况中的虚假情况与劳动合同是否密切相关 。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董洪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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