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短工,别“短”了权益( 六 )

  中央财经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心主任沈建峰告诉记者 , 在劳动合同订立阶段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较为常见 , “劳动者务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多个心眼” 。

  除了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外 , 谢燕平表示 , 打短工的劳动者还要警惕用人单位的加班套路 , 在仓储、家政等行业中 , 加班属於常态 , 但因为劳动者不掌握考勤 , 也很难证明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 , 所以劳动者经常在维权时受阻 , 导致支援加班费的可能性甚微 。 同时 , 非法延长试用期也损害了打短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例如签订6个月的劳动合同 , 却要求有两个月的试用期 。 对此 , 谢燕平说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可保留相关劳动证据 。

  另外 , “以担保金、保证金、置装费等要求劳动者缴费 , 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 , 应告知劳动者的职业危害但不告知也是常见的短期用工陷阱 。 ”沈建峰提醒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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