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鼓励政府将存量住房当公租房( 二 )

鼓励政府将存量住房当公租房

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可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可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 具体保障方式可结合保障对象意愿和公租房供给因地制宜确定 。 严格保障标准 , 实物配租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 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 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实行分档补贴 , 支持保障对象租赁到适宜的住房 。

在多渠道筹集房源方面 , 《意见》要求有新增公租房实物供给需求的 , 可立足当地实际 , 制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政策 , 明确配建比例 。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城市 , 可将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长期租赁作为公租房 , 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 。 鼓励政府将持有的存量住房用作公租房 。 新筹集的公租房要做到布局合理、设计科学、质量可靠、配套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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