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两个工作日(19)

第十一条 用户预付资金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营企业收取的用户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 , 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用户预付资金 。

(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个人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单位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30000元 。

(三)运营企业应当明确预付资金退还条件 , 符合退还条件的 , 运营企业应当将预付资金余额及时退还用户 , 不得拒绝、拖延退还 , 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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