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纪委厅级干部受贿细节:老子平事儿,儿子收钱( 八 )

2019年3月6日 ,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曹辛犯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四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

此前 , 2018年12月29日 , 湖南省岳阳中院对曹明强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 , 认定曹明强犯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11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 , 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

法院审理查明 , 2003年至2013年 , 曹明强在担任中共湖南省纪委行政效能室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主任、纪检监察四室主任期间 , 利用职务之便 , 为他人在项目投资、案件处理、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 , 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 , 共计折合人民币1180万元 。 期间 , 曹明强还利用职权 , 插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致使220万余元国有资产遭受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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