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养老院内被患精神障碍“邻居”殴打身亡 ,谁来担责?
年过六旬的老陈在养老院入住仅一个月 , 竟被“邻居”殴打两小时致死 。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事发:老人被养老院患精神障碍邻居殴打身亡
今年62岁的老陈是汕头人 , 育有三子一女 , 子女们经过协商 , 决定将父亲送去养老院安享晚年 。 2015年5月 , 老陈被送进某源养老院(一级护理) , 子女们隔三差五去探望父亲 , 既能兼顾工作 , 父亲也有专人照料 。
仅仅一个月后 , 不幸的事情发生了 。 2015年6月14日 , 老陈在养老院自己的房间内遭卜某殴打 , 于同日送院救治无效死亡 。
据了解 , 卜某是住在同一楼层的老人 , 66岁 , 二级护理 , 案发后经鉴定卜某目前患“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 。
老陈的孩子们在失去至亲的同时 , 维权索赔之路也是长途漫漫 。 经了解 , 父亲被卜某殴打2个小时 , 其间 , 养老院工作人员竟然都没有发现 。
老陈子女与养老院、卜某家属方面未就民事责任承担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 便向法院起诉 , 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近128万元 。
养老院和卜某家属均认为不应担责 。
法院:打人老人及其监护人、养老院都应担责
法院认为 , 本案系起诉民事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根据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 证实了被告卜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受害人老陈的生命权 , 各原告作为受害人老陈的近亲属及法定继承人 , 主张被告卜某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方损失的诉请 , 合法合理 , 法院予以支持 。
据医院对卜某的诊断证明、精神状态及法律能力鉴定意见书、证实了卜某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 。 法院综合现有证据 , 认定卜某于案发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 卜某湘应为卜某的监护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 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 不足部分 , 由监护人赔偿 。 ”监护人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责任是法定责任 , 监护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监护顺序承担监护责任 。 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 , 只要被监护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 , 监护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 不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 , 故在卜某丧失行为能力时 , 基于法律规定卜某湘的监护责任即产生 , 卜某在被告某源养老院接受托养并不能免除被告卜某湘的监护责任 。 卜某给他人造成损害 , 卜某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因此 , 卜某应从其财产中赔偿原告方的损失 , 卜某湘应对卜某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但由于案发时卜某已由被告某源养老院托养 , 并非由卜某湘看护 , 故作为监护人确实难以及时了解知晓卜某的精神状态并制止其侵权行为 , 依法可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 法院酌定卜某湘应对卜某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按2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与此同时 , 养老院对托养人的安全防护存在较为严重不足 , 未切实履行其对托养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 因此 , 法院认定被告养老院应对卜某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按8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法院判决 , 卜某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14216.1元;卜某湘在卜某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按2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养老院在卜某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按8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养老院不服一审判决 , 提起上诉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官提醒:子女要为父母选择有安全保障的养老院
经办法官指出 , 本案为广大准备把老人送到养老院养老的年轻人做出了警示 , 一定要选择管理规范、合法合规、有完备安全保障设施及机制的养老机构 。 养老机构也要提高管理能力 , 保护好养老人员的合法权益 。 同时 , 为人子女 , 更要常去看望老人 , 照顾好老人 , 履行好监护责任 , 让老人们安享晚年 。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采访人员 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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