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下午茶|已辞职,又被通知“开除”,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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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家公司辞职 , 递交了辞职报告 , 并于一个月后办理了工作移交工作 , 然后辞职 。 事隔两个月 , 竟又收到公司的开除通知 , 公司的“开除”有效吗?

案例介绍

2008年12月1日 , 沈某经招聘进入南通某商业银行工作 , 2014年11月27日 , 双方续签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 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 。 该《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约定:“乙方(即沈某)解除本合同 , 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

2016年6月27日 , 沈某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银行寄出辞职报告 , 要求解除合同 , 银行于次日收到辞职报告 。 随后 , 沈某继续在该行工作至2016年7月27日 , 并于同年8月5日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

2016年8月19日 , 银行作出《关于沈某离行问责的报告》 , 该报告对不良贷款进行罗列 , 并认定沈某具有工作不到位、不尽职 , 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 建议扣除沈某的延期支付风险金 , 并给予开除处分 。 同年9月26日 , 银行作出《关于给予沈某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 , 决定开除沈某 , 扣发沈某5.8万元延期支付风险金 , 并于2016年10月8日向沈某送达该决定 。 该《处分决定》文末载明:“被处分人若不服本决定 , 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本行申请复审 。 ”沈某于2016年10月8日签收该决定 , 10月22日申请复审 , 银行未予回复 。

沈某对处分决定不服 ,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2016年12月29日 , 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裁决 , 沈某和银行2016年7月28日起解除劳动关系;确认处分决定无效;银行一次性向沈某支付扣除的5.8万元延期支付风险金 , 并为沈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 对此 , 银行不服 , 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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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 原告南通市某商业银行开除决定无效 , 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沈某支付扣除的延期支付风险金5.8万元 , 并为沈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

银行不服 , 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 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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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沈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所在单位寄送了辞职报告 。 沈某在单位工作至2016年7月27日 , 之后未再提供劳动 , 双方劳动关系自2016年7月28日起解除 。 银行未能提供曾经书面告知沈某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应证明 , 故在双方劳动关系依法解除后 , 银行于2016年9月26日对沈某作出的开除处分决定无效 。

小编寄语

不管是在企业还是事业单位 , 员工离职都是正常的个人行为 。 离开工作岗位 , 就需要向单位申请辞去职务 , 并要求解除相应的劳动合同 , 并按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

但对于企业或者事业单位 , 若无视员工的申请 , 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 员工是可以向相关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 来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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