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保障影子编剧的署名权( 二 )

无独有偶 , 国内所谓“影子编剧”通过自媒体平台所不断主张的 , 便是根据其对影片的贡献 , 享有在影视作品放映、宣传等重要商业活动中的署名权 。 例如《北京爱情故事》电影版、《唐人街探案》、《芈月传》等为观众耳熟能详的影视作品 , 都曾卷入过关于影子编剧署名权的纠纷 。

受影视行业中普遍存在的资本效应和名人效应影响 , 代笔往往是部分青年编剧从业的必经之路 。 代笔是指接受他人委托 , 为其创作一部预计将公之于众的作品 , 但署名权归于委托人的一种行为 。 部分代笔者被称为影子写手 , 源于其往往进入委托人 , 以委托人的思维与口吻写作 , 从而成为委托人的影子 。 有的公开放映影片上丝毫不见“影子编剧”的署名 , 有的只将其署名放到片尾不明显的位置 , 淹没在众多非创作人员之中 。

此外 , 造成影子编剧署名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还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 一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财产权;该条第三款规定 ,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财产权 。 署名权作为著作权当中的人身权之一 , 具有不得与作者相分离的特征 。 而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 ,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 , 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 有观点认为 ,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中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 这意味着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通过合同使委托人原始取得包括人身权在内全部著作权 。 这种解释实际上使委托人取得作品的署名权 , 与署名权与作者不可分离、由作者享有的基本原则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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