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现有证据及陈军与A公司间的竞业限制协议已期满终止
靖江法院江阴园区法庭判决陈军返还A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3.78万元(21个月×1800元)、支付违约金8万元,合计11.78万元。陈军提起上诉,日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提醒
面对竞业限制,单位和劳动者都应谨慎
竞业限制约定、保密协议、服务期约定等具有一定约束性的条款,可能存在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可能是在另行订立的协议中。因此,劳动者跳槽前,应核对劳动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明确自己与单位存在何种约定,自己存在哪些义务,自觉履行义务,防止违约风险。用人单位如果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主张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但不能自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否则易产生违约风险。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与劳动者在平等诚信的基础上建立竞业限制协议,将权利义务约定清楚,依法依约履行协议,防止以后产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