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一高级管理人员跳槽 原东家向其索赔216万( 二 )

2015年10月上旬,陈军提出辞职申请,一个月后离职。2015年11月起,A公司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以1800元/月的标准向陈军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6年1月中旬,陈军找到了新东家,与浙江地区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这家公司从事技术岗位,后来被这家公司派驻至G公司工作,G公司自2016年2月起为陈军在当地参加了工伤保险。

2017年11月,A公司发现此事,经调查发现,G公司生产的部分产品与其产品相同和相类似,与其有业务竞争关系,怒而起诉陈军。2017年12月,靖江法院江阴园区法庭受理此案。

靖江一高级管理人员跳槽 原东家向其索赔216万(图片来源网络)

原东家索赔216万元违约金

庭审中,A公司要求陈军立即终止与G公司的劳动合同,返还其已经支付的24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43200元,并向陈军索赔违约金216万元(43200元×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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