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一高级管理人员跳槽 原东家向其索赔216万( 三 )

陈军对已收取竞业限制补偿金43200元无异议,但辩称自己是与另一家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并未与A公司签订过相关协议;他离职后与浙江地区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由该公司派至G公司负责售后维护工作,并非与G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请求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靖江一高级管理人员跳槽 原东家向其索赔216万(图片来源网络)

离职员工败诉但判赔违约金调低

经审理,法官判定,A公司与B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陈军是为该控制人及其企业提供劳动,享受A公司支付的工资和竞业限制补偿金,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竞业限制权利义务关系。

法官认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陈军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却在竞业限制义务期内,实际向与原东家经营范围存在部分重叠的G公司提供劳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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