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收购出售松雀鹰和赤腹鹰4只获刑( 二 )

经鉴定 , 杨某某贩卖和购买的赤腹鹰、松雀鹰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 后陈某因购买的松雀鹰有疾患与杨某某发生纠纷 , 向公安机关匿名举报 。 归案后 , 杨某某如实坦白罪行并表示悔罪 。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 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杨某某上述出售、收购野生动物的数量 , 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 , 法定刑期应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

合议庭认为 ,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 , 杨某某涉案数量刚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 主观上是基于对鸟类的喜爱 , 无猎捕杀害行为 , 且归案后坦白、悔罪 , 愿意缴纳罚金 , 对其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 , 并可适用缓刑 , 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 宣判后 , 被告人、公诉机关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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