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制止强奸被拘14天 见义勇为还是“以暴制暴”?( 四 )

  讨论见义勇为、助人免责等问题的时候 , 很多人都热衷于搬出《好撒玛利亚人法》 。 无论是美国各州所制定的法律 , 还是加拿大的法律 , 所谓的“好撒玛利亚人法”指的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 , 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 , 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 。 其重点在于给伤者、病人的自愿救助者免除责任的法律 , 且有条文的规范和适用范围 , 不是简单字面意义上的“好人免责法” , 也未必适用于国内常见的见义勇为致人伤亡的情况 。

  严格意义上说 , “见义勇为”是道德判断 , 其与法律之间 , 就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 , 因为二者隶属于两个不同的层面 。 见义勇为属于道德范畴 , 而罪与非罪属于法律范畴 。 将两者混为一谈 , 说轻了是情绪化的非理性观点 , 说严重了就是缺乏法律意识 。 认为只要是见义勇为 , 任何后果都不必承担法律责任的看法 , 其实是将现代法治社会的秩序规范抛弃 , 而去寻求情感意义上的“正义至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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