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制止强奸被拘14天 见义勇为还是“以暴制暴”?( 三 )

  这一事件也给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 法律既不会认可“以暴制暴”的见义勇为 , 更不会将见义勇为行动之后的暴力伤害等同于见义勇为而“赦免” 。 不能因为阻止了一个人的违法行为之后 , 就可以对违法者滥施暴力 。 这与现代法治文明和立法宗旨是明显相悖的 。

  类似的见义勇为案件还有很多 。 2000年8月1日 , 韩树峰在与村民共同抓小偷时过失造成盗贼死亡 , 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 , 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 缓刑二年 , 并判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917元 。 2005年12月27日 , 何堂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抓歹徒致他人死亡案 , 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提起公诉 , 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 缓刑3年 , 并向死者家属附带赔偿经济损失15986元 。 一系列的见义勇为法律案件中 , 最有名的莫过于“张德军故意伤害案” 。 这个案件入选了《刑事审判参考》 , 在“见义勇为引发他人伤亡如何处理”相关问题的参考上很有价值 。 尽管张德军最后被判无罪 , 依据的也是具体案情而非“见义勇为”这一判断 , 且法学界的争辩也始终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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