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境外召回信息 拟最高罚款3万( 六 )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3月4日

市场监管总局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 , 并于2019年3月4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hglc@aqsiq.gov.cn , 邮件主题请注明“《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 , 邮编100088 。 请在信封注明“《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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