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运期间交通运输需求大涨 顺风车能否回到正轨?( 五 )

  顺风车需政府创新监管与行业自律并行

  顺风车该如何监管?刘晓春认为 , 政府如何进行监管得先搞清楚顺风车模式中司机平台乘客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 顺风车平台提供顺风车相关信息 , 是一种非经营者的偶发的分享行为 , 实际上更多是民事主体的活动 , 并不是商事性质的 。 司机和平台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 在民法视野上作为一个平等的合同关系来理解 , 三者之间的关系也是平等的 , 而并非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不平等的关系 。 在顺风车模式下 , 交易方是乘客和司机 , 平台做的并不是提供顺风车的服务而是信息居间提供者 。 从一般理解上来讲 , 一个中介公司肯定不应承担一个服务提供者或者交易相对方一样的责任甚至更重的责任 。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提出 , 共享经济和分享经济不是一回事 , 共享经济本质上是一个商业行为 , 需要资质 , 需要遵守完全的商事法律监管、市场监管、纳税制度 。 而分享经济是一个典型的民事行为 , 不需要设置过高监管门槛 , 顺风车的性质属于分享经济 , 不是共享经济 , 不适用网约车那种监管模式 , 共享单车就是一个典型的共享经济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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