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机制助力“生态山东、美丽山东”建设( 九 )

  ——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 。

  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 。 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 。 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7个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 , 适时提高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自备电厂自用电量)加价标准 , 电解铝、水泥、钢铁企业阶梯电价二档、三档加价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再提高0.02元、0.05元 , 将炼化、焦化行业纳入阶梯电价制度实施范围 。 结合全省部分县(市、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试点 , 探索建立基于单位产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价格政策 , 适时对D类限制发展企业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 , 推动清洁化改造 , 促进能效水平提高 。

  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 。 建立完善峰谷电价动态调整机制 , 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 。 研究制定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 适当降低储能谷段电价 , 扩大现行工商业峰谷价差 , 引导用户错峰用电 , 鼓励利用现代信息、车联网等技术为电动汽车提供储能服务 , 促进储能有序发展 。 开展电力需求侧响应市场试点 , 按每响应1千瓦负荷最高不超过30元予以补偿 , 鼓励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积极申报 , 促进用电高峰负荷降低或推移 。 建立中长期电力市场交易峰谷分时电价机制 , 鼓励市场主体签订包含峰、谷、平时段价格和电量的交易合同;中长期电力市场实现分时交易前 , 交易电价按现行峰、平、谷电价比价计算 ,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与交易电价执行相同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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