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四 )

  《办法》规定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要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 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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