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本网讯(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采访人员王静超)“《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18年12月13日内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 , 以238号政府令公布 , 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 ”

  1月16日 , 采访人员从《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了解到 ,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是为了保障党和国家机关规范、节约、高效运转 , 对机关经费、资产、服务和资源等进行统筹配置、合理使用、有效监管的行政活动 , 是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共七章48条 , 主要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 。

  明确机关事务工作体制

  《办法》作为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第一部系统性政府规章 , 明确规定了机关事务管理的集中统一模式 , 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 ,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 , 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 。 实行“主管本级、指导下级”的工作机制 , 即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 , 指导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