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11?4迈皋桥车祸案”终审:判无期并赔6.7万( 二 )

  同时,鉴于朱小虎在庭审中对犯罪事实采取回避态度,且在民事赔偿方面也没有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一致,因此不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据此,一审判决朱小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

  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方面,一审法院支持了受害人家属主张的丧葬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等共计6.7万多元。但对受害人家属提出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均未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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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11?4迈皋桥车祸案”终审:判无期并赔6.7万

  江苏高院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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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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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该案一审判决后,受害人家属表示不能接受,在刑事上坚决要求判处朱小虎死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受害人家属对定罪量刑有异议的,必须由检察院提请抗诉。

  去年8月14日,受害人家属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了申诉书。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南京中院的一审判决刑事部分并无明显不当,没有重罪轻判,不符合抗诉条件,因此不再提请抗诉。

  随后,受害人家属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要求被告朱小虎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184万多元。被告朱小虎认为一审判决刑事部分“量刑过重”,也提起了上诉。 7月3日,江苏高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对于判决依据,江苏高院有关法官说,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上诉不加刑”,对一审判决作出的刑事处罚,二审判决时是不能加重的。

  对于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接受了刑事制裁,而且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了赔偿范围,其中排除了死亡赔偿金等事项。据介绍,2013年1月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在第155条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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