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观察 | 顾理平:如果有一天,智能机器人也有了创意和思想……( 二 )


伦理、法律以及人的主体性面临困境
第一,传媒业面临的伦理困境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逐渐普遍,一些伦理问题也开始变得严峻起来 。人工智能在推广过程中经常是以盈利为目的,资本推动色彩比较明显,在传媒业中的推广也不例外,这就与传媒业的价值标准和伦理追求发生冲突——传媒业追求以客观中立的专业手段履行社会使命、实现社会价值 。技术能够赋权、赋能,人工智能大规模普遍使用所形成的权力运行模式会对传统的权力运行模式形成冲击 。例如把关人的设置是传统媒体权力运行中的重要环节,而人工智能的算法推荐却对把关人功能产生颠覆性影响 。
人工智能时代新闻伦理的主要困惑是主体性困惑 。人工智能时代,新闻从业者个人的重要性在逐渐减弱,机器自主判断的重要性在不断上升 。机器专注于生产的效率性,并不能形成关于客观、中立、公正以及新闻品质、社会责任的自主判断,所以将造成新闻伦理的主体性缺失以及主流价值观念的偏离 。人工智能的引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新闻信息的处理和分发问题,但也同时出现了一些难以克服的弊端,比如个性化推送中的低俗化倾向和公共性信息的不彰,社交媒体中的虚假新闻现象,个人隐私与数据监控问题,信息茧房、过滤泡沫效应,搜索引擎中的竞价排名与虚假广告,算法偏见和歧视,人工智能对现有新闻职位结构的冲击、对职业采访人员的排斥等等 。
第二,传媒业面临的法律困境 。(1)人工智能发展与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法律最为核心的功能,乃是维护社会规范性期望的稳定,给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一种确定性预期 。而人工智能的逻辑则与之不同,它会通过各种大数据、身份虚拟账户、评分系统、智能算法的技术形成新的法律主体特征;同时,互联网作为新的信息传播空间和法律空间,具有自由化、虚拟化、超主权化的全新特征 。这些新问题使得法律规范的稳定性难以与人工智能的发展性相匹配,自然在两者之间产生了矛盾 。(2)人工智能作为新闻传播法律主体的认定: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其作为法律主体的地位难以衡量 。尤其是机器人写作生成的新闻作品,机器人或机器人所有者是否能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回应这一问题必须回到法律主体理论设立的初衷,厘清其理论发展历史进程,深入分析人工智能出现以后对构成法律主体要素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责任主体带来的冲击 。跳出法律主体的类型化思维,用全方位的方法论思考人与人工智能之间的关系,并通过立法予以确认 。(3)人工智能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侵权责任认定:在人工智能的新闻实践中,涉及到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以及数据歧视等多种侵权的可能性 。在这些情况下,人工智能应该是可以被问责的 。具体而言,要解决过错问题,避免公众困惑,人工智能系统必须在程序层面上具有可责性,证明其为什么、以何种特定方式运作 。法律应当说明人工智能系统开发、部署和应用过程中的职责、过错、责任、可问责性等问题,便于制造商和使用者可以知晓其权利和义务 。现实面临的困惑是,所有的这些构想,尚未有明确的实体法律与之对应,换句话说,所有的这些构想尚有待未来法律法规的制定 。
加强治理才能赢得传媒业的美好未来
就全体社会成员而言,新媒体和人工智能导致的猝然降临的机会,在把关人失位的背景下,容易滋生各种不良的传播行为,从而导致伦理和法律问题多发 。技术导致的行为,多元技术手段的治理措施显然更具有针对性 。算法推荐新闻导致的信息茧房、群体极化问题,需要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来解决 。加强不同信息的平衡推送,防止接收偏向出现 。数据挖掘导致的大规模隐私信息泄露,应该通过多元加密技术和更加严格规范的隐私政策,来确保公民的隐私权 。传媒业在大规模引入智能机器进入传播全过程的同时,还要发挥好人的能动作用,积极加强传媒业内部治理 。以人为本在人工智能时代依然应该被反复强调,这里的以人为本不仅是强调对人的尊重,更强调对人主观能动性的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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