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 二 )


九、小餐饮应当在就餐区醒目位置悬挂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从事网络经营的,应当在网站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
十、小餐饮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配备有效的加工、冷藏、洗涤、消毒、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二)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三)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
(四)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记录或者留存相关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
(五)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具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
(六)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十一、小餐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二)经营生食类食品、自制裱花类蛋糕、自制以生鲜乳为原料的饮品;
(三)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作食品,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制作食品;
(六)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七)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制作食品;
(八)使用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油脂制作食品;
(九)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十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
十二、小餐饮应当配备净化油烟、处理污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遵守油烟排放、污水排放、垃圾分类和餐厨废弃物处置规定 。
小餐饮使用燃气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燃气安全使用有关规定,使用合格的气源、燃烧器具、减压阀和连接管,掌握事故应急处置操作技能;按照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设置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并确保完好有效,定期做好油烟管道清理等安全隐患排除工作 。
小餐饮经营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规划、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和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 。
十三、小餐饮应当按照规定对经营场所安全和食品安全进行自查,形成自查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在自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如实记录 。
倡导小餐饮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
鼓励小餐饮依法成立或者加入相关行业组织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章程为小餐饮会员单位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引导、督促小餐饮安全生产经营 。
十四、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小餐饮的营业执照和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明确其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小餐饮的营业执照和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进行审查和实名登记,并与其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其食品安全责任;发现其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小餐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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