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江苏省中医药条例》正式发布,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六 )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种植、生产、经营中药材、炮制中药饮片或者进行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的 ,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医疗机构 , 包括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中医诊所、中医综合诊所、民族医诊所等 。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 1999年12月2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同时废止 。
【中医■《江苏省中医药条例》正式发布,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来源:江苏疾控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