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一种特殊的独立学院—— 校中校转设的挑战和建议( 二 )


(三)接盘主体可能缺乏管理高校的经验和能力
高校管理是一项高度专业性的管理活动 , 地方政府设立的教育投资公司、教育基金会或国有企业可能并不具备管理高校的经验和能力 。 从浙江的情况来看 , 很多地方政府主导的教育投资公司虽然与母体高校合作举办独立学院 , 但是教育投资公司仅仅在名义上参与独立学院的管理 , 独立学院的发展规划、干部任命、财务预决算、教学科研等重大事项主要由母体高校参与决策 。 校中校转设后 , 若母体高校完全退出、不再参与转设后高校的管理 , 教育投资公司、教育基金会等组织等可能难以带领转设后高校的发展 。
国有企业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国家创造税收的责任 , 也是追求利润的营利性组织 。 若不能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和资金管控机制 , 国有企业也有可能挪用办学经费、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 。
(四)难以在短期内实现办学条件达标
校中校基本办学条件不独立 , 影响转设进程 。 第一 , 校中校独立学院的土地和校舍多在母体名下 , 要满足转设条件 , 首先需要将土地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 , 这需要国资部门、土地部门和税务部门积极配合 。 第二 , 校中校的师资主要是母体高校师资 , 自有师资不足 。 若转设后教师的经济待遇、社会保障、发展平台不如母体高校 , 教师会选择回归母体 。 转设后的高校能否在短时间招聘到足够多的高水平教师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
校中校转设的对策建议
针对校中校转设的困难和挑战 , 需要探索校中校转设的更多制度空间 , 加强部门协调 , 形成合力 , 推动校中校顺利转设 , 并保障转设后高校的健康持续发展 。
(一)加强部门协调 , 形成转设合力
校中校无社会力量参与办学 , 其转设更有赖于省市政府的支持和协调 。 首先 , 加强省级政府在校中校转设工作中的综合指导 。 省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向省委、省政府汇报独立学院转设工作 , 争取省委省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 将独立学院转设工作列为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级民办教育联席会议重要议事范畴 , 推动财政、发改、土地、税务等关键部门的认同和参与 , 统筹解决独立学院转设工作中的土地、产权、“分手费”等难题 。
其次 , 鼓励市级政府在独立学院转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 继续鼓励土地不达标的独立学院外迁办学 , 优化我国高等教育区域布局 。 鼓励财政充裕的市级政府接纳独立学院转设为市属公办高校 , 允许转设后的市属公办高校在一定时期内采取市场化收费(如浙江万里学院的实践) 。 支持市级政府成立教育投资公司、教育基金会作为独立学院转设的接盘方 。
(二)因校施策 , 扩大校中校自主探索转设空间
独立学院转设需要解放思想 , 创新办学体制和办学模式 , 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 , 允许和鼓励各地区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措施、管理制度和改革举措 , 开辟更多转设路径 。 给各地预留独立学院转设的自由探索空间 , 鼓励各地摸索校中校转设的可选路径 , 同时对各地的制度创新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 , 提高区域性政策创新的辐射面 。
针对很多独立学院土地等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实际情况 , 根据《方案》“不过分强调土地、校舍面积”的要求 , 对某些土地和校舍面积尚未完全达标但办学成效显著、办学特色明显的独立学院给予适当照顾 , 也可采用渐进式改革方法 , 先转设再督促其扩充土地 , 或者先转设再督促其完成土地过户手续 。
(三)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 取消民营企业的进入限制
《方案》出于防范风险等考虑不允许将校中校举办权转让给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 完全禁止社会力量参与校中校转设不利于推进独立学院转设进程 。 教育部在2018年和2019年均要求独立学院能转尽转 , 应转快转 , 部分校中校响应教育部号召 , 已与社会力量达成初步协议 , 禁止社会力量参与转设将导致政策断裂 , 不利于政策的连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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