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孩子赚钱 父母“啃小”或丧失监护权( 二 )


同时 , 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父母要保护孩子身心健康 , 保障孩子受教育的权利 , 不得允许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 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也规定了 , 文艺、体育单位在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下 , 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 当然前提是用人单位要保障被招用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受教育的权利 。
所以 , 如果是文艺、体育等行业 , 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下 ,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 , 比如常见的童星 。 另一方面 , 未成年人主播或者父母注册成为主播 , 他们与直播平台之间通常不是劳动关系 , 而是合作关系 , 所以不存在非法雇佣童工的问题 。
但可以肯定的是 , 把孩子当作赚钱的“工具” , 不顾孩子的身心健康 , 这样的家长不仅仅是不称职 , 甚至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
第一 , 父母“过度消费孩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 , 必须予以制止 。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 要履行法定监护职责 , 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 , 不得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
比如为了赚钱而把3岁孩子喂成70斤、让童模承受过于繁重的拍摄任务等行为 , 已经严重危害到了孩子的身体健康 , 侵犯了孩子的健康权;再比如因为直播或者拍摄占用了孩子正常学习时间 , 则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权 。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 如果父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第二 , 如果经过劝解、教育后屡教不改 , 且严重损害了孩子的权益 , 这样的父母还可能丧失孩子的监护权 。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 父母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 可以由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 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民政部门等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 法院在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后 , 会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 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
第三 , 关于“过度消费孩子”“无节制喂养孩子”的行为是否构成虐待的问题 , 刑法上的虐待一般是指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 , 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持续性的摧残、折磨 。 而从报道事件的行为和严重程度来看 , 难以构成刑法上的虐待罪 。 但是这些行为很明显没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 没有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 可能会被认定为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 这就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 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在当下的互联网时代 , 人人都是自媒体 , 我们要看到“网红经济”有利于促进社会公众创新创造的同时 , 也要认识到由此滋生的乱象和问题 , 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群体 。 目前 , 部分地区已经对未成年人直播进行限制 。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政策研究报告》 , 建议限制14岁以下未成年人开直播、发视频 , 仅允许其在父母同意或陪伴的情况下使用 。 同时 , 常亮律师也建议各大直播平台对网络主播准入门槛进行限制 , 要求网络主播必须具备职业资格 , 进行备案 , 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才可以获得网络主播职业资格 。 由此 , 从根源上减少“过度消费儿童”“青少年打赏过度”“沉迷直播荒废学业”等威胁儿童权益的问题产生 。
为了更好地规范网络直播和保障未成年儿童的权益 , 家庭、学校和社会要做好引导 ,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和引导教育 。 让孩子学会管理好时间 , 不要因为直播而耽误学业;同时要加大线上监管力度 , 网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播平台的监管力度 , 督促直播平台认真履行内容审核管理职责 , 确保未成年人当主播所直播的内容符合互联网监管要求 。 文/本报采访人员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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