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同招|重磅!江宁区2020年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2020年江宁区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 结合本区实际情况 ,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
一、入学条件
儿童需年满六周岁 , 即于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 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 , 应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 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 由教育局普教科审核批准(电话:51196334) 。
(一)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入学
公办学校实行网上报名登记入学 。 适龄儿童在施教区小学(含原乡镇中心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 下同)网上报名登记入学应具有所在施教区户籍 , 其户籍原则上应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一致 , 且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籍 , 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 , 持有者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一致 , 并符合其他相关要求 。 (提示:2021年秋季入学的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籍) 。
除上述条件外 , 属于下列情况的 , 也可在施教区小学登记入学:
1.儿童户籍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一方 , 并在施教区常住 , 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的;儿童父母离异、户籍随法定监护人 , 并在施教区常住的;因政策原因 , 父母中的一方户籍无法迁移的 。
2.儿童父母双方均为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 儿童户籍单立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常住的 。
3.适龄儿童在出生后随父母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登记落户 , 且儿童户籍从未迁移过、儿童父母双方名下均无房产 。
(二)购买二手房的家庭子女入学
1.儿童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好二手房的产权证 , 办好儿童及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户籍迁入手续 , 并实际居住 。
2.每套二手房只能保障当前有一个家庭的儿童在施教区内小学就读 。
(三)拆迁户家庭子女入学
1.未自购新房或未安置到位的 , 可在原施教区小学报名 。
2.已安置到位的 , 凭相关证明材料在安置房所属施教区小学报名 。
3.已自购房屋且取得房屋产权证的 , 儿童及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户籍迁至产权房处 , 在户籍所属施教区小学报名入学 。
(四)本区户籍儿童的其他情况
1.残疾儿童入学 。 南京市盲人(低视力)学校和南京市聋人学校面向全市招生;江宁特殊教育学校面向本区招收智力残障儿童 。
2.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户籍迁移 , 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名 , 而学校难以正常接纳入学的 , 由学校负责登记上报 , 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
3.由于历史原因购买小城镇户籍 , 但是适龄儿童家庭在户籍地无正式产权住房 , 网上报名应选择在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进行网上登记、预约现场审核 , 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
4.对于根据南京市人才政策落户、无房屋产权证家庭的适龄儿童 , 网上报名应选择在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进行网上登记、预约现场审核 , 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
(五)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是指:年龄处于义务教育阶段 , 跟随其来宁务工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暂住的、非南京市户籍适龄儿童 。 不包括本市户籍在市内跨区流动的务工人员子女 。
随迁子女申请到我区公办小学就读 , 其法定监护人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居民户口簿和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在本区居住地连续居住且满一年的有效居住证;
3.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在宁缴纳社会保险连续且满一年凭证 , 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在宁连续且满一年有效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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