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赌博网站开发软件是否违法( 三 )
要点1:如果只是知道提供/架设/维护的网站、软件被用于犯罪,但是主观上并没有与他人具有诈骗、开设赌场等具体犯罪行为的共谋,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性
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刑初932号《刑事判决书》为例:“经查,同案人王某、刘某等主要犯罪人员也均证实只是让何某等技术人员开发、修改或维护游戏,未告知技术人员通过该游戏实施诈骗或传销等违法犯罪的情况。此外,本案中的三名被告人除了领取工资和开发游戏的补贴,也并未从犯罪所得中领取不合理的报酬。因此,三名被告人只是知道涉案游戏被用于犯罪却依然提供技术支持,但是主观上和同案人王某等人事先并无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的共谋,依法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实务中从哪些角度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属于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的“明知”的问题可以参照本律师撰写的网络赌博类犯罪研究系列(五)为开设赌场的人员提供服务器托管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要点2:如果只是向他人提供/架设/维护的网站、软件,但是没有具体参与到他人利用该类软件实施的具体犯罪,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性
以本文的第一个案例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刑终516号《刑事判决书》为例,该案例中,魏某勤向他人提供“鑫#球”、“瑞#商品”等微盘软件并提供技术维护,但是并没有参与到他人利用该类软件实施具体犯罪的活动中。在整个过程中只是承担了一个“提供”的角色,而非具体实施诈骗罪等具体犯罪行为的角色。
这是其该类行为仅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要原因。
要点3:如果只是向他人提供/架设/维护的网站、软件,但是没有参与他人具体实施犯罪行为所获得违法款项的分成,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性
在前文提及的(2018)粤1972刑初932号中,法院就提出了要点,其中提到:“也并未从犯罪所得中领取不合理的报酬”而反观(2019)苏02刑终516号案例中,魏某勤不仅与他人合谋,而且按照所得利润35%和65%的比例分配。参与违法所得的利润分成正是魏某勤的两个案件事实分别定罪的关键。
要点4:如果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向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那么要区分该支付结算环节是否是整个犯罪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如果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则不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1刑终133号《刑事裁定书》为例,该案例中法院指出:“经查,这是一个分工配合、环环相扣的诈骗骗局,核心环节就是对"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技术的使用,这种新型的网络诈骗,不同于传统诈骗,木马链接与提现的虚假店铺(网店信息、结算账户信息等)是紧密捆绑在一起的……实际取得被害人支付宝绑定银行卡上的资金将其能够提现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它的缺失将导致共同犯罪所追求的犯罪结果无从实现,因此网络诈骗的“结算提现”不是对犯罪结果的实现,而是犯罪行为整体中的重要一环,是共同犯罪的具体分工,而非可有可无的帮助行为。”
要点5:如果行为人专职从事为他人提供诈骗/博彩网站、软件,形成了“一对多”的关系而非“一对一”的关系,且难以确定应当作为哪个诈骗或赌博犯罪团伙的主犯也难以查清其帮助的所有主犯的情况下,应当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按照《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内容,制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目的就是为了打击网络犯罪中所形成的利益链条问题,才决定将“帮助”行为独立成罪。而且由于网络犯罪中所存在的跨地域性,网络犯罪中往往没有固定的帮助对象,即传统的共同犯罪中的“一对一”的关系,再者,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往往属于获利最大的环节,但是如果因为难以确定应该属于哪个犯罪团伙的共犯或者难以查清其帮助的所有主犯就忽视对该类行为的处罚,那么就无法抑制目前的网络犯罪趋势。因此,按照该种精神,在这种特定情形下,应该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性而非诈骗罪或开设赌场罪。
推荐阅读
- 郑州警方查获一盘踞境外网络赌博犯罪集团冻结资金逾5亿元
- 有啥方法,网站,项目可以自己练习计算广告学
- 设计专业学生上传自己的作品,用哪个网站比较好
- 大学要开始查文献le,求问有哪些中英文的文献网站或下载工具(最好是医药,生命科学类的),多谢啦?
- 电商网站支付流程的流失率是怎么样的从用户点击充值/支付按钮,到支付完成,其中每一步的流失比率都是咋样的
- 能否推荐一个能用快播看电影且电影都是中英双字幕的网站
- 浏览器突然上不了百度
- 咋自己发布网站
- 有没有网站能够搜出我给的类似风格图片的网站
- 类似“斗鱼tv 熊猫tv”的国外直播网站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