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楼法院案件显示 微信聊天记录日益成为有效电子证据( 二 )


哪些微信聊天不能作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 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
因此 , 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 , 而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 , 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况下 , 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成为证据 。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 , 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 ,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钟楼法院案件显示 微信聊天记录日益成为有效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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