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个人财产婚后增值,万一离婚如何分割?律师这样解读……
个人财产婚后增值 , 万一离婚如何分割?
即使不是富二代 , 现在很多年轻人在结婚前就已有了不菲的个人财产 , 且财产的种类更加多样化 , 像房产、艺术品、金融产品等 。 在婚姻存续期间 , 这些财产要是发生了增值 , 离婚的时候增值部分是归个人所有 , 还是算夫妻共同财产?近日 , 常州钟楼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分割的官司 , 判定增值部分为共同财产 。 这么判的依据是什么?法官有话要说 。 对于增值财产分割的问题 ,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邱阳律师也有自己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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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买的房 , 离婚时却要补偿女方
【增值■个人财产婚后增值,万一离婚如何分割?律师这样解读……】原因是 , 女方婚后参与还房贷 , 其相应的增值部分被视作共同财产
钟楼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婚前房产 , 婚内增值 。 离婚时夫妻双方针对房产的增值部分产生争执的案例 。
原告陈女士 , 30岁 。 被告严先生 , 29岁 。 两人2013年5月认识 , 2014年4月结婚 。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 , 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 , 感情不断恶化 , 2015年2月便开始分居 , 2019年3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
两人结婚前 , 严先生于2013年11月 , 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位于钟楼区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 , 房价款58万元 , 其中首付28万元 , 同年12月26日 , 严先生从某银行贷款30万元 , 贷款期限20年 。 当月便进行了房屋所有权登记 , 为严先生单独所有 。
庭审中 , 双方都认同该房产是严先生的婚前财产 , 并且都认同该房当时市值92万元 。 不过陈女士在诉讼请求中提出 , 她不主张分割这套房产 , 但要求严先生向她返还婚后共同还贷 , 及房产相应增值的收益部分 。 但严先生不同意陈女士的要求 , 认为房产是自己个人所有 , 是婚前财产 , 收益当然也是归属于他个人的 。 因为双方在财产分割上各执己见 , 致使调解未成 。
法院认为 , 关于财产分割 , 陈女士和严先生各自的婚前财产及个人专用物品归各自所有 , 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 并且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及贡献大小 , 便利各自生活 , 并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 。
矛盾焦点的这套房虽是严先生婚前购买 , 但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后还贷部分 , 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 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 故法院在认定该套房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婚后还贷部分 , 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具体数额后 , 判决严先生支付给陈女士补偿款75000元 。
判决后 , 双方都没有上诉 。
省高院《审理指南》对婚前不动产增值收益有规定
本案庭审法官王建勋告诉采访人员 , 就在2019年7月 , 江苏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印发了《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 供全省法院参考 。 这就让基层法院负责家事纠纷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 , 有了全省统一的执法尺度 , 可以更妥善地审理好家事纠纷案件 。
《指南》的第31条专门解释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购置的不动产 , 以及增值收益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 , 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 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 , 在婚后发生的形态上的转化 , 不影响财产的性质 ,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 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基于该不动产所产生的增值收益 ,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 如果购置该不动产的目的是为了投资 , 则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 , 或者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混合出资购置的不动产 , 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夫妻一方名下 ,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时 , 在具体分割不动产时 , 可以结合出资比例等因素 , 对婚前财产出资方予以多分 。
至于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补偿数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 。 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贷款利息+其他费用)×100% 。 其他费用包括印花税、契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 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 。
如果夫妻一方购置不动产后 , 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 , 计算不动产成本时 , 应当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 。 若在个案中 , 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的一半时 , 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 判令取得所有权的夫妻一方 , 给予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 此外也需要再考虑房屋还贷资金来源、贡献大小等情况 , 酌情再由一方向另一方作适当补偿 。
婚前财产增值分割 , 真的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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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阳律师是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主要做婚姻法案件的 。 她表示 , 目前有关婚前房产 , 就是不动产婚后增值收益的归属 , 是离婚双方除孩子抚养权外 , 矛盾争议的另一个焦点 。 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 其实这类争议的对象已经不止包括房产了 , 而是包含了人所能拥有的一切财富 , 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股票基金、艺术品收藏和女方婚前的嫁妆 。 邱阳律师分别进行了解析:都不能一概而论 , 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问题一:婚前个人购买的股票、基金 , 婚后产生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婚前购买基金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零操作 , 离婚时账面余额有增值的 , 本金和增值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个人财产?
解析:夫妻任意一方婚后对婚前购买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没有进行买卖 , 股票、基金因市场行情变化产生的增值收益为自然增值 ,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 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如果夫妻任意一方婚后对婚前购买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进行了买入卖出等操作 , 即投入了劳动 , 使股票、基金产生的增值收益为主动增值 ,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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