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是啥,监管方向会是怎么样( 二 )


但从这些刑事法律规定上,可以看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在法律监管上面临极为尴尬且缺少安全感的局面。由于刑法的目的在于打击违反社会最低限的不法行为,并不是所有的不法行为具应由刑法来规制,但由于目前互联网金融缺少相关部门的监管,已有的法律法规不足以制止部分平台的违法违规行为,这就导致部分平台在实际操作中一旦违法违规,很可能因为缺少足够的监管及惩处手段,而一路滑落到违反我国刑法的地步。从这点上来说,其实这种局面无论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还是保护交易方的合法利益,都是极为不利的,甚至如果上级监管仍长期缺位,将可能由此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来处理此类问题。
(三)资金交易当事人可能面临的风险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是啥,监管方向会是怎么样】 除了平台方面会遇到的法律风险之外,作为交易方或投资方,之所以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或融资平台持长期观望态度,其中一部分原因便是交易方或投资方也存在很大的交易或投资风险,其主要包括:资金借出人因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而引发的风险;投资人或交易方因资金被平台挪用而引发的风险;交易方因隐私被平台泄露导致的风险;交易平台倒闭或跑路的风险;在网络支付过程中资金被盗用的风险;交易平台或借款方隐瞒金融产品风险信息而引发的问题;目前诉讼中对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认证问题,等等。
所以,除了因为平台自身问题而导致的交易方法律风险之外,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互联网模式下交易方的权益保护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上面所提的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问题便是其一,虽然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也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在实践中如何对电子文件进行保存、保全、鉴定,进而符合司法实践中要求的证据形式,这是摆在很多法律界人士面前的现实性问题。而这些问题,并不是简单的通过立法手段就可以处理的,很多时候还需要配套的技术性支持和司法实践领域的认可。
更多问题请参考:浅议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及相关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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